一、流转税方面:
沪国税四(2000)1号文规定:
残疾人是指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发给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但和其他非残疾人共同提供的上述劳务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范围。
沪税流[2001]215号文规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处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沪地税所二[2005]2号文规定:
1、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4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4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元。
2、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3、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2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00元。
5、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1至4项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如果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2400元以上,但实际全年定额减征税款总额不足2400元的,可在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退还未享受定额减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