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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友好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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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税务机关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手工版的还是防伪税控版的?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票有哪些要求?

  (1)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2)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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