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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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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1号文,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X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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