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税收政策
非学历教育机构:指由境内外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办理纳税申报。
对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从事的各类技能、技艺培训,各类考证、考级培训,以及外语、计算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劳务应按规定征收3%营业税及附加等。
对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新办企业的开业日期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以当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就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的新办企业减免税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对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育劳务,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高中、初中、小学三级基础文化课程补习的教育劳务。
2、经市教委批准举办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课程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教育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