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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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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综合以上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将收入全额扣除已实际缴纳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流转税、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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