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编者按: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应源泉扣缴的所得范围
上述列举的纳税人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第十九条列举的以下所得应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转让财产所得;(3)、其他所得。
2、纳税义务人
上述列举的非居民企业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为(应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5、源泉扣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读者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扣除其他税费)。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读者注意,这里可减除的项目为财产净值,如转让财产为固定资产,即为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务机关可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补充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编者按:
指定扣缴义务人是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读者应注意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被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法定的义务。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编者按:
1、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所得发生地,如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追缴税款的措施。
(四)、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