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企业为自然人股东(个人投资者)购车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累进税率。
(2)、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
A、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国税函[2005]364号文、沪地税所二[2005]13号文规定,对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按企业在购车时实际支付的车价和相关税费(不包括车辆牌照的拍买费用)的50%自所得中减除(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非股东雇员购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非股东雇员获得的汽车为实物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当期货币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依法扣除法定的费用后,按5至4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1995]115号文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沪地税二[1999]13号文也有相同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函[2005]364号文规定,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的规定,企业为雇员(非股东)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因此雇员(非股东)购买(或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