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可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国税发[1994]031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财税[2007]171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财税[2007]83号文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5、财税[2007]49号文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
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6、国税函[2007]10号文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7、沪国税进[2006]29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8、国税函[2005]1127号文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9、财税[2005]87号文规定,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10、国税函[2004]884号文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国税函[2003]1395号文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12、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13、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4、财税[1994]4号文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财会[1993]83号文规定,企业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记: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财会[1995]6号文、财会[2000]25号文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
3、按照财会[2006]3号文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消“补贴收入”科目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4、按照财会[2004]2号文的规定,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