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可税前扣除的费用
(1)、企业的以下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编者按:本组条款列举了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费用或支出的种类,与原法规基本一致,故不再赘述。
(2)、以下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编者按:“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是指部分企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评估入账的土地(价值)。
(3)、以下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编者按: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时所发生的费用中未资本化的部分。
2、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客户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
商誉通常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一般是指企业经评估后入账的商誉价值。
(4)、对外投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编者按:本条款与原法规基本一致,故不再赘述。
4、资产的税务处理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编者按:本条款是新税法规定的资产计税基础(或称计税原则)。
读者应注意税法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差异,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等方法对资产(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如采用历史成本以外的方法作为资产计税基础的(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外),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编者按:
1、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原则方面基本一致。但新税法不再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因此,凡满足两项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并按“固定资产”处理有关的涉税事项。
2、读者应注意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税原则)。
3、第(六)款“改建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其改建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资本化)。
4、新税法延续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方法——直线法。
5、改变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方法,(原内资企业为5%;外资企业为10%)改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变更。
6、降低了部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7、读者可关注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企业的有关折旧方法的补充规定。
(3)、生产性生物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编者按:本组为新设置的条款,对条款的适用对象有待发文明确。
(4)、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编者按:
1、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读者应注意会计准则规定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条件。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原税法的规定有一定差异,读者应注意投资或受让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规定。
3、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存在差异,如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应作纳税调整。
4、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不准将其价值摊销;但新税法无不准将其价值摊销的规定。
5、读者应注意会计准则对外购商誉的界定与计价原则。
(5)、投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编者按:本条款与原法规基本一致,故不再赘述。但读者应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并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存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编者按:新税法调整了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废除了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