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业务招待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编者按: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有较大变化。1、按照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2、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万元。
1、发生额的60% 20万元×60% = 12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3000万元×5‰=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2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计算公式:(20万元-12万元)= 8万元
(1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编者按: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有较大变化。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合一。解决了过去存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易区分,且税前扣除比例不同的问题。
2、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比例分别为2%、8%、25%,经批准据实扣除。现内、外资企业统一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3、医药行业及国税发[2001]89号文规定的四类企业,其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否变化,有待发文明确。
(13)、提取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编者按:
1、新税法新增了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的规定,但提取的种类、比例、方法有待发文明确。
2、读者应注意新税法废止了原内资企业可按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的规定;外资企业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企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规定。企业如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年终所得税清算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4)、财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编者按: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故不再赘述。
(15)、租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并分期扣除。
编者按:
读者应注意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的融资租赁三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16)、劳动保护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编者按: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读者应注意劳动保护支出的合理性。
(17)、管理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编者按:
1、新税法废止了原内资企业经批准可税前扣除管理费的规定。原经批准可税前扣除管理费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管理费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总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向下属机构收取的行政性管理费。)
2、新税法新增了企业内部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
(18)、非居民企业分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编者按:
本条款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企业应注意所分摊费用的关联性、合理性以及有关文件的证明力等方面问题。
(19)、长期待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编者按:
1、新税法未列举“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的具体项目,读者应注意以后的补充发文。
2、读者应注意“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两项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读者应注意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两项条件(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4、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的税务处理规定:
(1)、未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适当延长折旧年限;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即资本化)。
(2)、已提足折旧的自有固定资产,其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20)、存货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编者按:新税法废止了五类存货计价方法,即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后进先出法。原采用五类计价方法的单位应改用现行的存货计价方法。
(21)、转让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编者按:本条款与原规定无变化,故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