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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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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3000万元×5‰=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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