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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临时从事室内装饰业务,应如何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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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装饰业务又称室内装潢业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潢),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个人临时从事室内装饰(装潢)业务涉及营业税种与个人所得税种,两项法规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从事室内装饰业务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室内装饰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适用税率为3%。

  因此,从事室内装饰业务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事室内装饰业务取得的收入适用建筑业—装饰税目;应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从事室内装饰(装潢)业务的个人同时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装潢业务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种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综上所述,从事室内装饰(装潢)业务的个人同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从事室内装饰(装潢)业务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举例

  周某未到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法定的登记手续,即在徐汇区临时从事室内装饰(装潢)业务,并一次取得装饰(装潢)业务收入5万元。

  1、周某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0.15万元(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从简不计)

  5万元×3% = 0.15万元

  2、周某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

  (1)、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20%)= 4万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20%+2万元×20%×(1+50%)= 1万元

  3、周某应到徐汇区税务局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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