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税收法规对货物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收入、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的征税问题有以下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货物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违约金。
二、消费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法规有相同的规定,故不再赘述有关条文。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其他收入等。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法规有相同的规定,故不再赘述有关条文。
编者的话:
1、根据以上法规,货物的销售方在发生销售货物的行为时,取得的货款与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按规定缴纳上述各项税款。
即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违约金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也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2、目前税法对货物的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未设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但货物的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故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