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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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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编者按: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衡量和影响税负水平的重要因素。

  1、新法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纵向比较,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横向比较,我国25%的税率低于全世界实行所得税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28.6%);低于我国周边国家的平均税率(26.7%)。较低的所得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2、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设定了20%的税率,体现了所得来源国享有优先征税权,较低的税率则体现了我国(所得来源国)让渡了部分优先征税权。

  3、对小型企业设定了20%的照顾税率,体现了税法的差别性原则、量能负担原则,及对部分企业(主要为小型、微利、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性支持。

  有关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读者可参阅有关的税法条文。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把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点,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出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此,新法延续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并且对可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不再作地域性限制。

  读者可关注将要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者的话:

  1、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部分。读者应正确理解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正确理解各项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正确理解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本条款规定“权责发生制”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编者按:

  本组条款是对企业收入的概括性与明细规定,读者应注意以下变化。

  1、企业收入的形式与计价

  企业的收入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类。企业应注意条例列举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并注意非货币形式收入应按公允价值确定为收入额。

  税法所指的公允价值,仅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无“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作为确认收入依据的规定。

  2、接受捐赠收入

  新法将“接受捐赠收入”列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注意对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按公允价值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规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注意税法的变化与以后的补充规定。

  (国税发[1999]65号文曾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外资企业应注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已发生变化;并注意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应按规定将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除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退税、返税外)、违约金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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