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印花税额的计算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编者注:合同已修改。)
国税地[1988]25号文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编者注:合同未修改。)
(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4)、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沪税地[1991]81号文规定,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
(5)、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哪些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六、印花税的管理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1、印花税票的粘贴与注销(画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1)、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
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2)、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保存
国税函[2004]150号文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七、印花税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国税发[2004]15号文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
(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