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有以下变化。
1、新法改变了以资本的来源地确定企业性质(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并适用不同税收法规的做法。建立了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主体的制度。
凡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企业、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为避免重复征税,新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3、新法与国际税收惯例相衔接,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双重标准,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的范围
居民企业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该类企业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本构成可以是单一的境外资本、境内资本,或部分为境外资本、部分为境内资本。
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该类管理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如某企业按照法国的法律在法国成立了一个公司,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个企业管理机构,因其管理机构符合新法所描述的特征,属于对(法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因此新法将其确认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2)、非居民企业的范围
非居民企业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该类机构、场所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新法列举了该类机构、场所的形式、名称等(读者可参阅有关条文,此处不再赘述)。对机构、场所认定的程序性法规有待发文明确。
另一类是或者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如德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向我国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取得收入。该项收入应确认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该德国企业应就该项收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编者按: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的意义在于:
1、居民企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其负有完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
2、非居民企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部分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因此非居民企业仅负有限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认原则,读者可参阅有关法律条文,此处不再赘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