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2003]89号文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的时间及地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间
沪地税地[2007]64号文对此有如下规定:
1、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3、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4、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于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地点
沪府发[2007]42号文规定,1、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