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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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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沪府发[2007]42号文对此有以下规定: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2)、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

  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3)、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纳税人无法按规定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应由税务部门核定,并按照沪地税地[2007]64号文的规定办理。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及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徐汇区区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分别为二级、三级、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20元、12元、6元。

  1、本区二级区域的范围

  由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嘉浜路围成的区域。

  2、本区三级区域的范围

  (1)、由内环线围成的区域(以上列举的二级区域除外)。

  (2)、由内环线至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A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3、本区四级区域的范围

  (1)、由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A20)围成的区域。

  (2)、华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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