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纳税人房屋土地信息的正确完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
52号)要求,我局将从2007年11月起对纳税人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进行采集和核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房屋土地登记信息采集对象:属松江区税务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房屋土地登记信息采集办法: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报送《企业房产信息采集表(自有)》、《企业房产信息采集表(出租)》、《承租房屋登记表》、《企业土地使用信息采集表(自用)》、《土地出租登记表》和《承租土地登记表》等相关表格,附送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获得相关表格方式: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上海财税/松江子网站下载。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纳税人房屋土地登记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可能会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望能得到您的积极支持配合。
特此告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二○○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