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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升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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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为减少您在申报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使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征期正式启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扣缴义务人可于11月10日后登陆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升级软件,或自带电子介质向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拷贝升级软件。电子申报扣缴义务人可从12月1日起登陆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升级软件。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及时升级软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申报将不会成功。

  (二)升级后的申报软件增设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唯一性的校验功能,如有重复,申报不会成功。请正确采集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三)2008年《完税证明》邮递方式由原分送扣缴义务人改为直接邮寄给每个纳税人。为此升级后的申报软件将原《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住址”栏改为“有效联系地址”,并将“有效联系地址”、“邮编”等栏目设定为必须录入项目。为使《完税证明》传递到每一个纳税人手中,请在11月底前收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从12月申报期起正确采集“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同时在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对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修改。

  四、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的升级工作可能会影响到您的办税效率,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望能得到您的支持和配合。

  特此告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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