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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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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包括清缴税款环节、缴销发票环节等。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缴销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清票的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对纳税人清税、清票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税务检查。经审核无误的,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并向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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