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也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与地址、注册类型、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回乡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复印件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证明原件
8.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9.加盖企业经办人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章、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
11.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1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