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纳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情形的,如改变单位名称、注册类型、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按以下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资料。
1、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如为外商投资单位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6)加盖企业经办人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章、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
(2)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4)加盖企业经办人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章、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3、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2)加盖企业经办人私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私章、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设立证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证明原件;
(7)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8)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