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下载
概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业务流程: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先下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相关税务所
第二税务所(松江区南其昌路751号林芝大厦7F)
第三税务所(江区南其昌路751号林芝大厦6F)
第四税务所(松江乐都路延伸段、玉乐小区西侧)
第五税务所(车墩镇华阳社区华阳街(位于华阳街西侧))
第六税务所(松江区园中路2号)
第七税务所(佘山镇佘新路168号)
第八税务所(泗泾镇江川北路208号(位于江川北路东侧))
第九税务所(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第十税务所(泖港镇中南路40号)
第十一税务所(新浜镇新颖1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