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退(免)税认定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首次出口退(免)税登记认定的,应先持相关资料向各征管所受理窗口申请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一式三份,见附件),均手写,不可复写、复印。
由企业持松江税务局税政科盖章确认的《联系单》及其他资料到市财税三分局(中山南路865号一楼办税大厅,近董家渡路)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二、退(免)税变更程序
出口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对变更事项涉及《认定联系单》中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填写《CTAIS数据变更表》后,先由税务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再内部移交资料到税政科开具《联系单》。盖章确认后由企业持《联系单》及其他资料到财税三分局办理退(免)税变更。
对未涉及《认定联系单》中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不需出具联系单,由税务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后,出口企业直接到财税三分局办理退(免)税变更。
三、退(免)税注销程序
出口企业取消退税资格或办理企业注销的,先由退税所对其进行清算,再由税政科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并开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以下简称《注销联系单》)传送财税三分局,由财税三分局进行注销操作并传回《注销联系单》回执。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跨区迁移的,首先由移出方税务局办结该企业应办理的退税申报、审核、签批、退还等涉税事项,并在办结后开具《注销联系单》传至财税三分局,财税三分局进行迁移注销操作并传回《注销联系单》回执。移入方税务局按照出口企业办理首次出口退(免)税登记认定的程序处理。
四、退(免)税认定附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人民币帐户;
★退税开户银行选择“基本帐户”时,须提供:
《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由中国人民银行盖章的《开户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退税开户银行选择“一般帐户”或“专用帐户”时,须提供:
①基本帐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开户许可证》或由中国人民银行盖章的《开户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②一般帐户或专用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帐号前须加填银行交换号(银行交换号可查看银行印鉴卡)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10)《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11)书面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并盖公章)
(12)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受理部门
第一税务所(松江区园中路2号)
第四税务所(松江乐都路延伸段、玉乐小区西侧)
第五税务所(车墩镇华阳社区华阳街(位于华阳街西侧))
第七税务所(佘山镇佘新路168号)
第八税务所(泗泾镇江川北路208号(位于江川北路东侧))
第九税务所(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第十税务所(泖港镇中南路40号)
第十一税务所(新浜镇新颖1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