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什么机关制定?
  [字体: ]   

  实施细则是为了使法律易于理解和操作,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法律所作的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性规定。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但它的法律效力比法律低,并且不能与本法相冲突,不能作超越本法的扩大解释。制定好实施细则,对于完善立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规范作了全面、概括的规定。但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规范,其调整的对象和关系十分广泛,很难在一部法律中对这些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3条授权国务院根据该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可以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概念进一步加以解释,对征管程序、条件、手续、要求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加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办理税务登记所应提供的证件、资料作出详细规定,对实行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所应遵循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应根据新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重新加以修订。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3条的授权,于2002年9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362号),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与此同时,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松江区园中路2号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