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在税收程序法中具有“母法”的地位。法律适用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基本法优于专门法的原则。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2条规定:“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即《税收征收管理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表现在:第一,本次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其施行前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其他税收法律(如各实体税法)中有关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次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方颁布的税收法规、规章与《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