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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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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家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大量增大。国际税收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为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从法律上避免或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我国政府自80年代初开始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关于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至2001年4月底,我国政府已先后同日本、美国等69个国家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税收条约、协定属于广义上的国际税法的范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积极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原则。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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