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指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进出关境货物、物品的商品流转额。
海关代征的税收包括船舶吨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是指对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中外合资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是指对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货物而在进口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以上关税及海关代征的税收都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有关关税、船舶吨税等海关代征税收的立法和征收管理已相对独立,并自成体系,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这些税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计税依据为关税的完税价格等。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所以,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不适用税收征管法,而是适用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