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日期,是指税务机关完成送达税务文书的具体时间,它是税务文书生效的时间起算点。根据《实施细则》第105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实施细则》第103条的规定,留置送达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留置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实施细则》第106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