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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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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一般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阅,符合条件的,当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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