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投资方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具〈境内企业(内资)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或《开具〈境内企业(外资)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
2.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清算主表;
5.已缴纳的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免税企业除外);
6.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原件(外资企业提供)。
7. 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