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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利润分配证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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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投资方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具〈境内企业(内资)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或《开具〈境内企业(外资)利润分配通知单〉申请表》;

2.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清算主表;

5.已缴纳的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免税企业除外);

6.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原件(外资企业提供)。

7. 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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