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证明是指本市的税务登记的个体业主、私营企业投资者因公、因私出境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因公出境,或其他单位因在商场、超市等营业性场地租有柜台或店面需向租赁地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某所属期内税款缴纳情况的证明。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书面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纳税证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即日办理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或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主管税务所或第一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