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
1.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与境外公司(个人)发生11项服务贸易交易而发生的5万美元以上对外支付。
2.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有关合同协议中文译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境外机构开具的发票或付款请求书;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办理时限:即日办理
4.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1.办理条件:
纳税人向境外公司(个人)支付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外汇。
2.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
(3)有关合同协议中文译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境外机构开具的发票或付款请求书;
(5)征税项目的申报表和完税凭证(税单)或免税文件;
(6)对支付股息的项目,提供董事会分配股息的决议文件、有关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单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有关年度审计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两免三减半”批准证书(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