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总承包方承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后进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方除自行施工的部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外,对分包或转包出去的工程额按规定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根据分、转包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为计税依据按期向总承包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转包单位开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分割单》。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分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分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总包方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所属期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总承包人对转包单位开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分割单》,开具分割单的纳税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7.转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8.分包方与转包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9.转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0.
总承包方对分包人已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即日办理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或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