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其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置情况认定表》;
6.《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