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有关合同及协议书复印件(主要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关销售渠道或意向的合同及协议);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委托会计事务所代理记帐的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记载实收资本帐簿(贴有印花税票)的帐页原件及复印件;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房屋租赁合同(贴有印花税票)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10.
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