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说明表》;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