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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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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应由区税务局各所分散受理后,集中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由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企业法人登记

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法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登记受理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有关部门批文(有限责任公司不需提供);

4)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或批准证书);

5)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

6)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各中方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

7)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8)经营地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

9)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持法人登记证书向税务登记受理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受理部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社会团体应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属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应提供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有关部门批文;

4)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5)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

6)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经营地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

8)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非法人登记

1)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包括本市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非法人单位凭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向税务登记受理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登记受理部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B、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C、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总机构在外地的只需提供复印件):

D、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E、经营地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

F、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G、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办事处登记

办事处包括外地政府在本市设立的办事处、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办事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办事处持登记证或有关批文向市登记受理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将表格提交给市登记受理部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登记证或有关批文;

B、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C、批准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D、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E、经营地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

F、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G、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4、个体工商户登记

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税务登记受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后将表格提交给经营地税务登记受理部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受理税务登记的地点:青浦区第一税务所:地址:青浦城中西路100号二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陆家浜路10601号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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