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变更纳税人名称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为外商投资单位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2.变更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3.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只变更注册地址不须提供);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4.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5.变更注册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发生变动的单位提供);
(3)验资报告或产权交割单原件及复印件(私营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如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6.变更注册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7.变更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8.变更总机构信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1)总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