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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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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需要停业的:

1)《发票购用印制簿》;

2)《税务停业登记申请表》;

3)《空白发票缴销表》;

4)停业一个月以上的,主管税务所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需要延长停业的:

1)《停、复业报告书》;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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