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内资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8)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9)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企业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企业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请提供以下资料: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加盖企业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中方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复印件;自然人投资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8)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9)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企业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5.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承包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1)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7)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上海办事处、上海分公司、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各类学校、培训机构):
(1)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4)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复印件;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复印件;
(7)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企业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税务开业登记审核表、纳税人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调查表)。
7.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业主签字或盖章的税务登记表;
(4)有业主签字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