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销售除上述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日期、金额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销售合同(协议)、销售发票复印件;
4.记载货物原值的记帐凭证(发票)、明细帐复印件;
5.《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管理申请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