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其增值税。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管理申请表》;
4.租赁经营的应提供租赁协议;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