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经市技术市场认定办公室认定盖章;
2.技术开发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纳税人书面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等);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
3.税务登记证;
4.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认定登记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大厅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