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
2.外省市单位和个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沪从事临时回程配载业务。
(二)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内必须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内容;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开票单位证明; 代开票纳税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个人);
5.运输单位和个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辆道路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上的金额计算开具);
8.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外省市单位和个人除外);
9.《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10.
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即日办理
(四)办理部门:办税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