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办理特殊退税事项的企业,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主办部门:第十六税务所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
附注:在分局税政科完成该项认定终审后,企业持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上述资料,向上海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