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退(免)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变更纳税类型(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1.书面申请变更(遗失)报告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4.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二)变更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三)变更预算级次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四)变更税务管理所: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核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主办部门:第十六税务所
终审部门:第十六税务所
附注:在第十六税务所完成该项变更审核后,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上海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