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注销、迁移等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后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或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主办部门:第十六税务所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
附注:在分局税政科完成该项注销终审后,由分局税政科对企业出口退税进行清算(包括应退税额、免抵税额、单证收齐、信息齐全、来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等),清算完毕后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并由分局税政科向上海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全部流程为3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