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生产企业在发生出口业务后,持相关退税凭证资料及电子数据,按月向主管征税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申报。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登记、审核流转表;
2.申报登记回执;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
6.《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7.《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8.《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申请表》;
9.当期出口单证;
10.收齐前期出口单证;
11.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复印件;
12.申请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13.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复印件;
15.上期审核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16.《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审批表》;
17.企业退税申报情况说明;
18.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主办部门:第十六税务所
终审部门:区税务局